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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猝亡保险公司替还房贷

[日期: 2007-05-29 ] 来源:   作者: [字体: ]
  
  沈阳市民吴某在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不久吴某突然猝死。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吴某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保险公司承担吴某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19.9万元。

  这是沈阳市近年来出现的较罕见的“保险公司替还房贷案”。2004年5月,吴某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年12月31日晚,刚刚搬完家的吴某和妻子一同来到新房查看门锁。当时,该楼走廊没有通电,楼梯间光线昏暗。当吴某行走至6楼和7楼之间的缓步台时,撞到障碍物,随即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沈阳市急救中心出具了“吴某猝死”的死亡证明。

  丈夫突然去世,留下长达19年、近20万元的房贷需要妻子还。此时,吴某的妻子想起丈夫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过一份协议。原来,吴某在贷款买完房后,又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交了2000余元的保险费。该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和伤残,致使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余下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6年,吴某妻子拿着这份“保险协议”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吴某不是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今年初,吴某的妻子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义务。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与吴某妻子争执不下。吴某的妻子拿出了沈阳市急救中心的死亡鉴定结论,即“猝死”,而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心脏病突发,应属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为此,判定保险公司给付贷款本息共计19.9万元。(范春生/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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