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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机动车维修规定征意见 修车行不能擅自改装

[日期: 2007.07.05 ] 来源:   作者: [字体: ]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现已出台。市交委从7月5日起公开征求对规章修改稿的立法建议和意见,为期一个月。据悉,《规定》新增加了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定期知识更新、退出等要求。

  不接受处理拍卖“家当”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处维修企业违法行为时,可以暂扣用于违法经营的维修机具、配件等物品。如果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将暂扣物品送交拍卖机构拍卖,或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或销毁。

  另外,维修企业不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的,或在使用时违规不如实告知消费者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拒绝和阻挠执法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承修已报废车辆罚出局

  《规定》完善了维修经营者的退出机制问题,对擅自改变经营条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或者违规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申请延期和其他严重违规等行为,终止其经营许可。

  截至5月底,广州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5136家,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12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针对当前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现状,《规定》中专设一章对从业人员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并按时参加和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定期考核,取得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1%管理服务费取消

  旧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维修业户必须按时向经管的维修管理处(办)缴纳营业收入额1%的行业管理服务费。逾期30天不缴纳的,吊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和“经营类别牌”。而新《规定》取消了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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