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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细节

[日期:2007.10.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由于公司债券利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可望提高,因此保险公司对这类投资的积极性也相当高。《第一财经日报》于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相关通知,就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的有关细节问题予以了明确。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且在自有席位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席位(交易单元)交易。 

  通知还明确,投资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担保人符合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铁路建设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等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通知透露,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公司债及有关债券的政策另行规定。公司债评级机构应为经保监会认可的企业债券评级机构,需要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陈天翔/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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